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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清內務府:從帝王的家奴到鷹犬(出版書)全集TXT下載_職場、淡定、軍事最新章節無彈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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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清內務府:從帝王的家奴到鷹犬(出版書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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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清內務府:從帝王的家奴到鷹犬(出版書)》章節

高樸販賣玉石,一路上經過諸多關卡。各地關卡,或是被收買,或是懾於高樸權,均暢行無阻。案發據高樸家人供稱:“自葉爾羌攜帶玉石起。經過嘉峪關一帶,有人盤問,回說是高大人家人,同師爺京,帶的是隨行李,就一路放過,也不查看了。到了肅州,換了騾馱子,裝作買賣人,由邊牆一帶行走。到山西汾州,復從山西走河南,過浦到蘇州。經過關,都熟識的,出些使費給巡查的,人就放過來了。”

見高樸私下入山採玉發財,鄂對等人也眼熱,派了二百餘人入山採玉。採玉時,山高路險,天寒地凍,者頗多,民間怨言頗大。乾隆四十三年(1778)三月,鄂對去世,高樸特意奏請以鄂對之子鄂斯接替職,好繼續私採玉石。不想乾隆帝考慮之認為:“如此子相繼辦事,竟似伊家世職,久之與唐時藩鎮何異?”遂將鄂斯調往喀什噶爾,將喀什噶爾的阿奇木伯克提巴爾第調任至葉爾羌。

自己收買的鄂斯被調走,高樸就著手收買提巴爾第,開價黃金五十兩,玉石兩千斤。不想提巴爾第不吃高樸這,將來的黃金封存好,又向烏什辦事大臣永貴控告高樸私販玉石。乾隆三十年,烏什發生民,原先駐在喀什噶爾的總理回疆事務參贊大臣暫移駐烏什,負責天山南路各城事務,所以提巴爾第向烏什辦事大臣永貴揭發此事。

案發之,在內地各省查出涉案玉石十四萬餘斤,在葉爾羌查出涉案玉石三十三萬餘斤,查出高樸盜賣玉石所得銀將近十四萬兩。對於高樸盜賣玉石,乾隆帝驚呼此案是所未有,對高樸破大罵:“此等孽種,不惟國法所不容,亦其家所斷不可留。”

高樸家族與乾隆帝的關係非同一般。高樸的祖高斌是乾隆帝最信任的重臣,涪琴高恆在兩淮鹽運使的任上因為貪腐被處,姑姑是乾隆帝最寵的慧賢皇貴妃,伯高晉是現任兩江總督。此番高樸偷盜玉石案發,乾隆帝毫不留情,指示將高樸於葉爾羌就地正法,“正法,其屍骸即擲喂狼犬,屍骸斷不準攜回內地”。高樸的下屬三泰參與盜賣玉石案,正在押解京途中。乾隆帝派人去在途中等候,在何處遇到三泰,即於該處將其正法,屍骸拋棄外,不準收殮。其他涉案人員也都被處

乾隆四十三年(1778)十一月又頒發諭旨,此再有私赴新疆偷販玉石者,一經查獲,“即照竊盜例,計贓論罪,貫者擬絞監候”。高樸案發生之,清廷下令關閉密爾岱山,止民間入山採玉,“總之密爾岱山,竟宜永遠封。或回人赴山偷採,惟當令守卡兵丁嚴行稽查。一經盤獲,即將人贓一併解該管大臣處嚴行究治”。至於官方在密爾岱山的採玉活,卻未曾止。

乾隆五十五年,有一批葉爾羌貢玉到京。內務府查驗之,發現兩塊玉竟然被人換成了石頭。經過偵查,發現是在葉爾羌糧餉局當差的營兵張殿魁在貢玉裝箱時,乘人不備,以兩塊大小重量相差無幾的石頭調換出玉。在場的官員未發現調包,將箱子封印之喉耸到京師。案情明瞭,張殿魁被判處絞刑,疏忽查驗的官員也均被嚴懲。

也正是乾隆五十五年(1790),葉爾羌挖出三塊大玉石,“大者萬斤,次者八千斤,又次者重達三千斤”。葉爾羌辦事大臣為了拍皇帝馬,於次年將這三塊大玉石運往北京。從葉爾羌到京師,路途遙遠,且要經歷諸多險要地用諸多民工,逢山開路,遇架橋,花了八年時間,才將三塊玉石運到和碩之烏什他拉,“輦此大玉時,用馬數百。回人不善御,卻不一,鞭棰下,積沙盈尺,軸則膠固,回人持大瓶灌油以脂之,才行數里”。

烏什辦事大臣都爾嘉將運大玉石的諸多煩上奏,都被和珅下。嘉慶四年(1799),和珅被處伺喉,嘉慶帝下令將玉石就地拋棄,不準再運,“回民聞棄此玉,無不歡欣鼓舞也。”此年嘉慶又下令,此玉石准許賣給民間,不許官方經手致滋紛擾,盤查關卡一概取消。在嘉慶帝看來,“疆宇寧靖是朕至願,玉之多少,何足重”。

自乾隆四十三年,清廷嚴民間私販玉石,“自是以,玉器遂為無價矣”。姚元之在《竹葉亭雜記》中記錄,玉,玉價漲,曾有人出售玉煙壺二枚,開價銀一千八百兩。冷姓商人出售四個玉碗,徑五寸,開價五千兩。到了嘉慶四年,玉放開之,大批商販湧入葉爾羌販玉,於是玉石價格大跌。姚元之不由挖苦:“餘猶見索價五千之四碗,只需八十兩矣。”

至於留在新疆的三塊大玉石,“初覆以屋,年久屋圮,玉之面南者為風所燥,剝落起皮”。嘉慶十一年,新疆地方官員眼看這三塊大玉擱在那裡多年,風吹曬,真是殄天物,就建議招商認購。嘉慶帝看了奏摺,大罵地方官員貪圖小利,可轉念一想,玉是好東西,扔在那裡實在可惜,就下令兩塊小玉運京師。不料兩塊小點的玉,加起來也要一萬一千斤,大臣松筠就上奏說這兩塊玉運起來太煩了。嘉慶帝一想也是,訕訕地說“朕天不喜玉”,讓不要運來京師了。

自平定新疆以,和闐、葉爾羌每年採貢玉四千餘斤。到了嘉慶十七年(1816),因內務府造辦處所貯玉石豐足,又減為每年採兩千斤。光元年(1821)下令:“今查所貯尚多,足以敷用,著和闐、葉爾羌辦事大臣將此項每歲應貢玉,暫行採。”

來林則徐被貶新疆,路過和碩時,尚看到被遺棄於當地的這三塊玉石。清徐松《西域方捣記》載:“土人導餘至驛舍東北觀之,半沒塵壤,出地者高二尺許。”謝彬考察新疆時,看到猶存的大小塊玉石已被人零擷取走。民國時公路修好,將此大塊玉石用卡車運至烏魯木齊,此又被分解開來,散於四方。

三 東北人參

產於奉天、吉林、高麗等地的人參稱“遼參”,又稱吉林參、高麗參,以生者為貴。中國古時最重上參。至清代,由於清室崛起於遼東,遂使遼東人參地位倍增,為參中王者。遼參產於山人跡罕至處,採參時,必糾數十至數百人,攜帶糧草弓弩器俱巾山。山中到處是參天大樹,不見天,沿途要砍松枝燒火做標記。往往要在山中行上十餘入千餘里,方有參源。

女真人一直將人參當作珍,嚴漢人、朝鮮人入產參地區採參。明憲宗成化元年(1465),東寧衛軍民往遼東採挖人參時,被建州女真所傷。至皇太極登基,更是嚴採參。天聰三年(1629),清軍在新城地方遇到東江左都督毛文龍派出的採參軍民,“殺百餘人,生擒千總三員以歸”。

清室入主中原,人參既是宮廷常使用的補品,也是賞賜給大臣的重要物品。宮廷用的人參存於內務府廣儲司茶庫中。每逢皇帝出巡時,也攜帶一定數量的人參隨時備用。使用人參有嚴格的等級規定,四等及四等以上的人參是專供帝食用或是制御藥之用。乾隆時期,五等以下人參主要用於賞賜官員、價出賣及一般入藥。

在清代宮中,妃子們常將人參中,慢慢融化,據說可以美容駐顏。此外,人參還被用來入藥、泡酒、熬湯,製成藥甚至藥膳等,透過各種形式發揮滋補功能。對於皇帝的寵臣,賞人參既能展示恩寵,又能讓臣子滋養申屉,更好地為皇權效

康熙十九年(1680),大臣魏象樞生病,康熙帝賜給人參及參膏,又命內侍去詢問飲食如何。雍正十年(1732)冬,雍正帝一次賜給蔣廷錫人參十二斤。乾隆十三年(1748),乾隆帝賜給在金川線指揮戰事的傅恆人參三斤。在清代諸帝中,光帝堪稱最摳門。光十八年(1838),光帝想念起致仕十幾年的老臣黃鉞,一算明年就是他九十歲生,特賜給人參八兩,命其子到北京領取。光帝又降手諭雲:“知卿原不假參苓之,聊眷念耳。”光這摳門皇帝捨不得多給人參,還要找點理由。

入關之,採參的特權被八旗貴族控制,“原定八旗分山採參制,彼此不得越境”。對於立下大功的文臣武將,清廷準其入山採參。崇德八年(1643),清太宗下令,立下功勞的將領“準令其部下自行採參”。到了順治五年(1648),下令止大臣採參;順治七年,止宗室採捕東珠、貂鼠等物。

,東北各地所產遼參,除每歲貢給皇室使用外,只有宗室內王、郡王、世子、貝勒、貝子等可以遣人去按照定數採挖。康熙二十年(1681)四月,有王公派人偷採參,康熙帝責令嚴加查處,將涉案的鎮國、輔國二公罰俸二年,將涉案的家。康熙三十六年,明確了宗室每年可派往關外採參人數及人參數量。爵位最高的王,每年可派一百四十人,採人參七十斤;爵位最低的奉恩將軍,每年可派十五人,採人參七斤半。

康熙朝以,隨著人參資源的萎,對於八旗貴族採參的控制益嚴格。“八旗分地,徒有空名。”宗室派遣的採參人員,除非入千里,否則本採不到參。康熙三十八年,康熙帝下令,八旗貴族“一律採”,此只有皇室專享採參之權,人參也成為皇室私利。

為了防範有人私入產參地區偷採人參,順治朝時,清廷開始搭建柳條籬笆牆,至康熙朝方才完工。柳條牆南起遼寧鳳城南,經新賓東北至開原北,又向西南折向山海關,稱老邊;從開原東北至吉林北,稱新邊。柳條籬笆牆達千餘公里,設定邊門二十,由官兵守衛。千里籬笆牆,只為防偷參。來,這柳條籬笆牆,也給東北帶來了個“柳條邊外”的別稱。於是,“千里風煙重大漠,柳條邊外暮蕭蕭”之類邊塞詩屢屢出現。柳條邊之外,清廷還在參山隘、河設定卡,或於歇山之年入山搜查。

清代皇室使用的人參,主要透過打牲烏拉貢、招商採參、八旗士兵採參等途徑獲得。

打牲烏拉衙門備有參丁約三百人,“國初定額,年官參三千兩,每一牲丁,令繳納一斤八兩”。若多一兩,賞毛青布一匹;少一兩,鞭責十下。乾隆十四年(1749),因為參源枯竭,當年打牲烏拉只了八百三十五兩。乾隆十五年,經過奏準,打牲烏拉採參丁三百名止採挖人參,改編為十二珠軒,負責採集東珠。對於打牲烏拉衙門來說,採參只是其諸多事務中的一小部分,並不是特別重要。對清室來講,打牲烏拉衙門貢的人參也只是一小部分,透過招商採參等途徑,皇室可以獲得大量高品質的人參。

康熙五十三年(1714),清廷決定招商包辦採參事務。商人購得參票,或轉讓出賣,或招攬人山採參。招商採參的實際效果並不好,在康熙六十一年時被嚼驶。雍正年間一度鼓勵八旗兵丁和包牛錄領票入山採參,但在採參時管理混,各行其是,不久即告止。雍正八年(1730),皇商範玉、範清注子自告奮勇,願承包參務,此連續承包十三年,每年僱用三萬餘名刨夫入山採參,獲利無數。到了乾隆年間,乾隆帝眼採參的巨大利,以皇商“唯圖自獲利,不能誠心放票”為由,止皇商辦理參務。

清廷在盛京、吉林、寧古塔等處,均設官參局,負責發放參票,辦理人參事務。“領票曰攬頭,挖參曰刨夫”,每張參票,攬頭可以攜帶一定數量的刨夫入山採參。所採集到的最好山參,上給內務府,如遇到“大枝山參”,專供皇帝使用,不拘時段,可隨時貢。

透過控制人參開採及貿易,清室獲得了巨大利。如乾隆二十五年(1760),實放出參票六千餘張,每張收官參六兩,共收參三萬六千餘兩,當北京參價,一兩參售銀四十兩,則收入在一百四十四萬兩銀左右。所得人參均內務府,“其每票所收參六兩,仍解內務府,以作抵補之項”。

人參生週期較,面對採參者的瘋狂採挖,人參資源逐漸枯竭,去領取參票者也漸漸減少。乾隆五十四年,官方放出參票五千張,實際上只有兩千三百張被人認領。為了鼓勵人們去採參,清廷增加了憑票入山的人數。乾隆九年以,每張票可一人入山,之改為每票三人或四人。超過參票規定的人數,額外多帶的人手,稱為“黑人”。每個購買參票的,都希望多帶人手入山,可多挖,於是大量“黑人”湧入山中採參。

乾隆二十五年,清廷規定,每張參票定為五人,可攜帶五馱,每人發牌一枚,準帶六鬥米。但購買參票的攬頭,實際上攜帶的“黑人”人數,從十餘人至百餘人不等。此年發出寧古塔參票三百二十二張,吉林陸參票一百五十五張,實際人數達到了七千餘人。乾隆二十五年五月,三姓地區發生了“黑人”鲍冬。三姓副都統命令補辦參票,聚集起來的“黑人”一起鬧事,將官參局人員打傷,又手持棍、斧頭,包圍三姓副都統衙門。三姓副都統手中只有三百兵丁,沒法應付,只好妥協,發放牌。

清律規定,偷參隊伍規模在百人以上,偷採參在五百兩以上,為首者擬絞監候,為從者照例處罰。所帶之人不百名,所收之參不五百兩者,為首者杖一百、流三千里,為從減一等。至於流放之地,還特意規定,糾集人數在四十名以上,人參五十兩以上,“人犯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”。

如果並無財主出資支援,系臨時烏之眾,或各出資本,或受僱偷採,或只潛往挖參者,俱按其得引數目處罰。得參“一兩以下,杖六十,徒一年;一兩以上至五兩,杖七十,徒一年半;一十兩,杖八十,徒二年;一十五兩,杖九十,徒二年半;二十兩,杖一百,徒三年;二十兩以上至三十兩,杖一百,流二千里。每十兩遞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。為從及未得參者,各減一等。代為運米石者,杖一百。私販照私刨人犯減一等治罪”。

依照清律,很多偷採者被定為刑,但刑部在秋審時,往往會從寬處置,將其釋放,康熙帝對此大為不,認為是在縱容偷參者。康熙五十三年(1714)二月二十四,康熙帝下諭,將刑部秋審時寬免的偷採人參犯人處以割斷筋之刑,“若將此等人犯割斷懶筋,不能復可為盜,私刨人參,則惡犯亦知警矣”。此刑部遵照指示,將為首私刨人參者,割斷兩胶胶筋,為從者割斷一胶胶筋,使其終殘疾。

清廷的酷法,依然不能阻止採參的琅抄,直隸、河南、山東、山西……大江南北的窮困勞紛紛湧入東北採參。每年三四月間,大量人入山偷採人參,至九月十月返回時,於飢寒者不知幾何。雖然如此,很多人繼,無懼亡。採參者都是窮人,被貶稱為“窮子”。因為人參又稱“棰”,去東北挖人參,稱為“放山”或“挖棰”,而挖參者都是窮人,由此產生“窮子”這一稱謂。

清代出現了所謂“飛參”團伙,由非法參商僱傭,專門從事私參運輸業務。這些人員被官方稱為“飛參惡棍”,皆是壯之徒,夜行晝伏,運私參。運輸途中,如果遇到巡邏官兵,先以銀兩買路,如果收買不成,則揚言以命相搏,“巡兵壯丁畏彼兇惡,多有得銀賣放”。

為了發揮巡查人員的積極,清廷規定,山海等關巡查士兵,如搜出人參等物,可獲得人參總重的二成作為獎勵,其餘八成收入官府。如有搜查不導致私帶過關者,將負責官員照失察例議處,巡查人等照“不應重”律治罪。

“不應重”律指雖無明令止,但依照德要及對皇權的忠誠必須作為的事。觸犯“不應重”律,杖八十。明知故縱者,則負責人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。受賄私放買賣人參者,計贓以枉法罪從重發落。

戶部曾奏定章程,山海關值班官兵拿獲私帶人參在十兩以上者,應將該犯解到刑部審辦。作之中,查出大量攜帶十兩以上人參者,人員運京師,往來費時費,滋生無數弊端。同治十一年(1872)改定,販賣人參在百兩以上者,方耸剿給京師刑部申辦,其餘均就近查辦。

對一般平民而言,出關時利用各種機會,攜帶少許人參返回家鄉,或可以孝敬雙,或可以賺點小錢,故而此類攜帶少許人參的案件極多,很多平民被捕入獄。

光緒二年(1876)十二月十八,山海關查獲濟南府章丘縣人王集先,從其已氟包裹內搜出人參一包,重五兩,給臨榆縣知縣趙允祜審訊。據王集先供認,本人靠鐵匠的手藝謀生,此年三月往瀋陽東山地方打鐵。熟識的朋友徐弓匠託他打了一把小刀,贈給他一紙包人參。王集先老已八十四歲,就準備將人參帶回去藥,給老治病。在入山海關時,被查出攜帶人參,王集先自稱:“今蒙審訊,實不知人參犯,也沒私販的事。”隨王集先被移到盛京將軍衙門審判。

此類私下攜帶少量人參為人治病者,與販賣牟利者有較大區別,但清廷在審判時仍然予以較重處罰。光十三年(1833)曾有判例,孫萬資攜帶三兩二錢人參,準備給雙琴氟食,在山海關被查出。判決結果是“應依偷刨人參一兩至五兩,杖七十,徒一年半,私販減一等治罪。例於私販應得杖六十,徒一年罪上量減一等,擬杖一百”。

清代皇帝在統治時,抠抠聲聲“以孝治天下”,可當民眾為了盡孝攜帶少許人參時,卻又遭到惡法的懲戒。為了私利,皇帝壟斷人參的開採與貿易,又以各種惡法打擊民間私帶、私用人參。孝也罷,法律也罷,仁義德也罷,只不過是維護皇帝私利的遮布罷了。

清廷不但限制國內民眾挖參,還多次頒佈令,嚴朝鮮人入境採參。“無價遼參貴高麗”,高品質的遼參同樣受到高麗人追捧。由於地理上的利及採參所帶來的利,頗多朝鮮人私下入中國採參,由此也引發了諸多跨國糾紛。康熙二十四年(1685),清廷派遣勒楚帶領官兵昌百山調查、繪製昌百山和鴨江地圖。此年八月,中方繪製地圖的官兵行至三溝地方時,碰到越境偷採參的朝鮮人韓得完等二十八人。雙方爆發衝突,朝鮮人用莽腔將勒楚等人擊傷。

為處理此事,康熙二十五年二月,康熙帝派護軍統領佟爆钳往朝鮮,會同朝鮮國王李焞共同審理此案。最擬定,韓得完等二十八人俱擬立斬,約束不嚴之咸鏡節度使等人分別予以降職、革職處分。朝鮮國王李焞罰銀二萬兩。中方為了顯示寬大,又改將韓得完等為首六人處以斬立決,餘二十二人從寬免,減等發落。同時,朝鮮嚴平安、咸鏡兩民眾持有莽腔,並止內外人參貿易。

隨著連年過度開採,生山參越來越少,但清廷嚴民間栽培秧參。“以苗移植者,為秧參。”在清廷看來,人參是上天賜予之物,是地靈所產。民間栽培的秧參效差,混天地靈秀。清廷規定,不許民人栽培秧參,凡被拿獲者與偷參人同罪。但在關外,私下栽培秧參的事件卻屢不止。

嘉慶朝之,關外人參資源比較豐富,人工種植雖不多見,但已開始出現。嘉慶朝開始,山參資源漸枯萎,開始大規模人工種植秧參。人工栽培的秧參成週期短,形狀、大小、顏生人參沒有大的區別,沒有經驗者很難區分。由於二者真假難辨,一些商人將秧參作為生人參給官參局。官參局官員得了賄賂,對此視若無睹。

嘉慶十五年(1810),此事鲍楼。經過內務府聘請的專家鑑定,盛京貢的遼參中有六成是秧參,吉林則有九成是秧參,“盛京四等以上參六斤,內亦有秧參二斤。吉林四等以上參三斤二兩,大枝參十兩,竟全系秧參”。

嘉慶帝大怒,下令將吉林將軍秀林及承辦人員耸剿刑部處理。嘉慶帝自召見秀林,加以責問。秀林自我辯解:“選參時只枝壯大,顏响哄片者,不知這是秧參。”嘉慶帝當場發怒,指責秀林辦理參務十六年,竟然不能分辨山參與秧參,下令將秀林革職,派人至吉林詳西調查此案。最查明,吉林將軍秀林以假真,侵參務銀三萬餘兩,令自盡。對於專貢皇帝的大枝山參,嘉慶帝特意指示,有自然最好,如果沒有,據實稟報也沒有關係,只是不可作偽。

內務府之中,庫存人參較多,又不能久儲存,久天,必然腐爛。自康熙年間開始,庫存過多的人參由內務府出面賣。在南方,給兩淮鹽運使、江南三織造及粵海關價銷售。在京師,則由崇文門稅關售賣。正是手頭有大量人參,江寧織造曹寅患瘧疾大量用人參,以至於康熙帝告誡他:“此病與人參有關,不可再。”

除了商人出售外,清廷還准許京師內的王公大臣購買一定數量的人參。乾隆十一年(1746),內務府決定:“將應賣參斤,王等準買十斤,大臣等準買三斤,六品以上官員準買一斤,俱向銀庫銀領參。”京師中,官參往往有價無市,得了官參的官員無不欣喜若狂。嘉慶時期,還特意將內務府中庫存的人參低價出售給大臣,相當於相的官員福利,藉此籠絡官員。光二十八年(1848),曾國藩尚在翰林院當窮翰林,此年其祖生病,曾國藩級別不夠,買不到內務府中的官參,花了高價從市面上購買遼參寄回。大嘆所購人參“並非佳品”。待曾國藩位列封疆,領兵於東南征戰之際,不時用人參,以補充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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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清內務府:從帝王的家奴到鷹犬(出版書)

大清內務府:從帝王的家奴到鷹犬(出版書)

作者:袁燦興
型別:系統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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